应发工资被扣抵债,这样做合法吗?我朋友原为一港资企业旗下某类产品
我原为一港资企业旗下某类产品的地方经销商,后在该公司老总的游说下来该企业总部工作。前不久该企业换了老总,突然提出要把前任老总按合作协议提供的铺底经费不予承认,要求追回。且,由于该企业自身问题延误半年,造成发往我朋友公司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遗失,也一并记在了我朋友帐上。综上原因,这月工资全部被扣以抵还该企业所谓之“欠款”,且至今为止也只向我朋友一家公司催要了“欠款”,这不看人好欺负吗?工作所得和所谓“欠款”根本两回事。请问诸位专家,我朋友需要怎么做,该向哪些有关部门求得合法帮助,以便使此事尽快得到合理公正的解
看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如果未过期,协议继续有效,仍应按协议履行,如果到期,看该铺经费在协议上规定的性质,如果是总公司的借款,当然需要归还。而发货遗失的问题,主要看责任在公司还是在你朋友,公司的责任,由公司承担,不存在要你朋友承担的事情。以工资来抵扣欠款是很多单位的做法,这是违反劳动法的。但生意还要做,建议与公司领导协商处理。但是遗失货物的问题是谁的责任就是谁承担,否则可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