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屋预告登记有期限规定吗!朋友购买二手房,因资金不足,拟采取
购买二手房,因资金不足,拟采取分期付款,约定明年(2009年)底前分两期付清房款并过户。为规避风险,拟采取首期付款后进行预告登记,待明年底付清购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请问这样操作可行吗?这期间有什么风险?应如何规避之? 我要补充问题
预告登记是一种请求权,在物权法中预告登记是有期限的,即商品房竣工交付三个月内购房人应当办理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证,超过三个月不办理产权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这就是说如果三个月后,有其他的善意第三人如银行、开发商将此房物权登记了,他就取得此房物权,而购房者本身的权利将得不到主张。如果开发公司有债务,而购房者又一直没办房产证,实际上此时房屋的初始物权还在开发公司名下;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取得该房产用于抵偿债务,并进而获得物权。而购房者只能与开发公司打合同诉讼,不能打房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