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得到赔偿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4年余,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计划于1
我在一家外资工作4年余,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计划于10月宣布破产,我的合同到2009年年底,那么我能得到赔偿吗?另外该企业计划安排我到其他公司去上班,这样该公司是否就不用赔偿了吗?
你说这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并且符合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即为,是有经济补偿的(但不是赔偿)。 但该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该法实施不足一年,而此前的法律规定是没有这项补偿的,所以,你只能按不足一年的给一个月工资为补偿。 太少了!所以,如果有安排到其他公司去的机会千万不要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