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997年的有签字的欠条还有法律效力吗?我有一个朋友,他借给
我有一个朋友,他借给别人5000元钱,这是1997年写下的欠条,当时只是签了个字,现在那个人说不是他签的字,不还钱了,请问那张欠条还具有效力吗? 可不可以将那个人告上法庭?
以上的回答有很多是错误的,我给你详细道来: 第一,只要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无论多久欠条都是有效的。 第二、欠条虽然有效,但是如果过了2年时效,法院不会保护债权人——超过了时效,如果债务人自愿还还罢,如果赖帐,告到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请求,但是法院还是要受理的,只不过判决驳回。 界定是否过时效有以下标准: 1、如果凭据是“借条”,那么双方成立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还款期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从借方要求还款日开始计算——如果不能证明何时要求还款,那么双方一直处于借款合同有效期,不存在过期的问题。 2、如果凭据是“欠条”,那么证明双方是一种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约定了还款期,诉讼时效从还款期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从出具欠条日起算诉讼时效。 另外,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曾向债务人讨债,那么从讨债之日起,2年的时效重新计算,这叫时效的中断。 还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债权人不能提出请求使时效过期。那么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可请求法院再加六个月时效,称为时效中止。 注意一点,即使时效反复中断,但最后如果累计达到了20年,那么时效无条件过期。是为最长时效。 补充一点,逾期利息是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楼上所说的四倍,是指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