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与购货方协议有销售出的商品日后要收回的,账务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应属于售后回购了,以下供参考: 1.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例1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 600000元。双方所签协议中规定,甲公司应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2 200 000元购回所售商品。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返回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库存商品 1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 000 (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是因为售后回购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视为融资费用,计提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3—8月份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40 000元(200 000÷5个月)。 借:财务费用 40 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购回该批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200000元,增值税税额374 000元。 借: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574 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60 000 财务费用40 000 贷: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00 000 2.税法规定。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在实际交易中,企业销售时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已构成计税收入。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时还应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列,将销售时的售价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填入“销售(营业)成本’’栏目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栏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返回  3.差异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而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