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东注册资本金按照其承诺的时间不能到位,他的股东权益有何影响A
AB两公司协商共同出资成立一新公司,新公司由A公司控股B公司参股,由于B公司资金紧张,AB公司协商先由A公司将其应缴的资本金全额缴纳先注册成立新公司,在半年内B公司到位其应缴全部资本金金。按约定A公司将其应缴注册资本金到位并注册成立了新公司,新公司也有了一定的收益,而B公司注册资本金按照其承诺的时间未能到位,且B公司也没有诚意来筹集此注册资本金。请问B公司还能享受哪些股东权益?其股东权益是否自行终止?B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在股东违反章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经常会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采取诉讼救济,这时已出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依据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一并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归属,依据相对性原则,未出资股东是违反了与其他所有股东的约定、所致的惩罚性责任,当然违约金应当归其他全体已出资股东共同所有,而不是归起诉的股东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