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合同约定交房条款就那么糊涂的更改了吗?我03年买了一套商品房
我03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04年3月份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交房,可到时间后什么手续也没有,我们就要求房产商交房,最后他们给我们写了保证,说半年后综合验收合格,并且说我们先入住装修,出现质量等问题他们全部赔偿.可是到现在也没有合格验收,我们就将他们告上法院,而现在法院判决中认为拿钥匙就说明我们同意改变合同中约定交房条件,我觉得如果双方约定的条款就这么轻易改变啦,我签合同有什么用呢?更何况我到现在也没有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呀.我就觉得法院这么判决那就是承认了房产商违约是合法的,可以不受什么制裁啦,即便制裁
1.商品房交付是实物交付,一般所说的“交钥匙”,只要买受人占有了房屋,视为以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有多种形式,按合同法所说“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法官是有依据的。 3. 开发商这种行为要罚款,但怎么具体执行,要依靠当地主管部门,而且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应该视具体情况为适当给予你赔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议这事不能算完,可以考虑继续上诉,而且由于该房一直没验收合格,肯办理不了产权证,看看买卖合同中关于这点的违约规定,准备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