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纠分我所在单位属于一个集团下属的两个各有独立法人分公司
我所在单位属于一个集团下属的两个各有独人分公司中的一个有固定资产的,另一个无固定资产,我与有固定资产的公司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现集团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强行让我们解除合同,与无固定资产的公司签订3年期合同,这样做是否违法,新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如何解释。祈盼,否则我们就没有活路了,为此集团公司至今连2月工资都不发
1、你对“集团下属的两个各有独人分公司中的一个有固定资产的,另一个无固定资产”的界定是不正确的,因为任何一个独立法人单位都会有自己的固定资产,区别仅在于多少而已。 2、既然你是与有固定资产的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作为上一级领导机构的集团公司,无权越俎代庖擅自解除与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否则就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3、你们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支付相应的(二倍)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种情况,其中第三十九条的六种情况是针对违规违纪人员做出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况,则是针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休养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做出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5、无论什么原因,拖欠2月份的工资至今未发都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以期迫使单位尽快发放被拖欠的工资。若公司仍然拒绝发放,你们只有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了。 若你们实在不想再在公司(新公司)继续干了,建议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发拖欠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