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期间,哪些行为属违纪作弊行为?如何处罚?
如何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 违纪行为及处罚   违纪行为包括:  (1)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2)在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3)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码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涂)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准考证号码;  (5)不服从监考员的管理,故意哄闹、扰乱考场秩序;  (6)其他违纪行为。   处罚包括:   存在上述(1)-(4)条行为的人员,应当批评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凡存在第5条行为的人员,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二) 作弊及处罚   作弊行为包括:  (1)由他人冒名代考或顶替他人考试;  (2)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考生答题;  (3)在考试中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  (4)在考试中主动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    袭答案;  (5)在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6)存在违纪前三款行为,经监考员批评、警告后仍不改正;  (7)其他作弊行为。   处罚包括:   凡存在上述(1)-(3)款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并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上述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对其中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凡存在上述(4)-(7)款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三) 可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说明违纪、作弊事实;  2.主动协助考试组织机构核实他人的违纪、作弊问题;  3.有其他改正表现。 (四) 加重处罚的情形  1.销毁、藏匿作弊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  2.包庇、串通作弊人员;  3.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作弊或通同作弊;  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5.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6.干扰、妨碍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 (五) 处理程序  1.监考员的职责。当确认当事人不服从监考员的管理,故意哄闹、扰乱考场秩序时,应取消其考试资格,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带出考场。监考员在其答题卷分数栏内及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填写《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考点主考签署意见后连同答题卷、答题卡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当地省级考办。同时监考员必须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应考人员的违纪、作弊情况。  2.地方考办职责。地方考办根据有关规定及《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记录情况,对违纪、作弊行为人拟定处罚决定,经地方考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送全国考委会备案。  3.地方考委及地方考办应认真受理对违纪、作弊行为的举报工作,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意见报全国考委会备案。  4.全国考委会及考办的职责。全国考委会及考办对直接向全国考办举报违纪、作弊行为以及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将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责成地方考委及考办查实处罚或直接处罚。 全国考办对地方考委会、考办处理违纪、作弊的情况要进行复核,对处理不当的应通知地方予以更正。对考生不服处罚的申诉,全国考办应受理并将结果通知地方及考生本人。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的处罚决定,考试组织机构可根据情节经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视情况通知违纪、作弊行为人所在单位,建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