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单位退还合同保证金我在温州一公交公司上班,2001年12份
我在温州一公司上班,2001年12份发生一起和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裁决我们各负50%责任。当时公交公司安全科预垫付10000元医疗费用,可能这些已足够这次事故的费用,对方一直不过来解决。按照公司的规定,同责我只用负担自己这方事故金额的10%。时间已过去七八年了,对方也联系不到了..... 现在,我向公交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领导以当时的经办人不是自己和找不到对方,事故解决不了等等理由,一直扣留我的抵押金7000元。 这次呢,又说要扣掉3000块,把事情解决要不就一直扣留我的抵押金。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仅为一年, 到现在对方没有来, 这事就早已经过去了。就是对方再来也因为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能支持了。所以单位不应再设“押金”。 除此之外,单位若是以其他理由扣押金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