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的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种情况下,新用人?
用人单位招用的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种情况下,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原单位仍然给这名劳动者缴纳社会,是否新单位可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种情况下,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社会保险费只能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缴纳,且只能由一个单位缴纳。由于原单位仍然给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式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之前,是可以不用为该劳动者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可能需要承担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