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计划生育政策逻辑错误的问题刚刚看了中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全
刚刚看了中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全文,觉得计划生育政策中第十八条出现逻辑的错误。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既然前面是“提倡”,那么后面为什么生育第二个子女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要求安排呢?
在中国就这样,政策大于法,领导人的指示大于政策。所以,具体怎么做,要问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他们有很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