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法律人士(电子邮件能否做为有效证据)..........本人
本人于去年十月委托深圳一家货运公司运一个从深圳经伊朗到土库曼斯坦,但后来由于深圳货运公司在伊朗的合作伙伴收钱后而没有将货柜从伊朗运到土库曼斯坦,而是由我土库曼斯坦的客户垫付了伊朗到土库曼的运费.由于委托深圳货运公司之前已经付了全程的费用,深圳公司可能也将伊朗到土库曼斯坦的费用转给了他在伊朗的那家合作伙伴,现在过了大半年了,深圳公司就以对方(他的合作伙伴-伊朗的货运代理公司)没有退款和他公司(深圳货运公司)目前财务紧张为由一直拖欠着我的这笔货款. 由于在委托时候对方并没有给我开具发票也未签署正式的合同,
一、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二、起诉前,应该申请证据保全。因为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主要的问题是它的真伪性,只有经过鉴定和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证据保全,由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可以作为自己有力的证据。 三、也可以当地的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来辅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