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十万火急。这个问题在几天前我在爱问上面提过,但是现在公
这个问题在几天前我在爱问上面提过,但是现在公司以开除为理由,不给补充,我该怎么反驳呀 我在把那个问题发一遍 请求们帮我解答一下,首先,我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一名电焊工。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个公司里面工作已经两年多了,(从我2006.10.16日进公司到2008.11.27在公司上班期间,都没有和我签定任何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裁员,我也是其中的一个,公司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找到老板要求支付我两个月的赔偿金,他说没有。后来我就找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后来经过协商,老板只承认付给我还没有结算的
本案所涉及的是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具体包含了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等。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您"焊接的不够好"公司再派人处理并未达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但是如果您原来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旷工三日可以开除员工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是可以依其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 现在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与员工解除合同而不赔偿损失的目的,经常会使用上述条款的第(一)项为理由,而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又很难举证,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如果公司人事部黄小姐通知您28号之后不要来上班时有其他员工知道并愿意佐证的话,如果那张"同意辞职的字条"上有公司的公章或其他代表公司的印记的话,也可以证明您不是旷工,而是单位通知您不来上班,并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您,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该给予您2个月工资的补偿.建议您尽量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不要太着急,仲裁之后还能诉讼呢,祝您顺利解决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