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写名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写的公司名称工资待
工作岗位写的公司名称 工资待遇写的是岗位工资 我时候有份单位广告,写的工资为1500-2000 但工作了两个月,都降了200元左右 如果离职,可否要求补足降下的工资?
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写明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违反《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规定,但并不妨碍你以应聘时所持单位写明工资为1500-2000的广告,以及你已经实发的两个月工资作为你应得工资的证据使用。且由于任意减少工资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你可以随时离开该公司并要求公司补发被克扣的工资。若公司拒绝,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除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你已经实发的两个月工资以及应聘时所持单位写明工资为1500-2000的广告,都是非常扎实的证据,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