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
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请问:依据物权法,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指物的担保范围以外的保证责
依据物权法,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指物的担保范围以外的保证责任? 答复:是的。 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就人的担保实现债权,但这一规定未对如何通过人的担保实现债权进行界定,因此与担保法不违背。 即担保法规定的,人的担保责任仅限于物的担保范围以外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