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话要交
我们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话要交纳400元费用,之后是签订十年的合同. 我们公司的说:“如果签订了合同,在辞职的时候就要解除合同的。”但是,我们公司现在基本上不批准辞职的,就是愿意在公司工作就工作,不愿意工作就走人,没辞职那一说。 之后我们公司的律师还说,:“如果是不在公司工作了,到别的公司去的话,那个公司会向我们要以前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那么,我们律师说的是真的还是吓唬我们的? 因为我现在还小,不想签订那么长时间的合同,如果是3年2年还可以,一下子签订十年的,感觉时间太长
一、首先,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话要交纳400元费用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公司收400元的做法违法。 二、公司的律师说:“如果签订了合同,在辞职的时候就要解除合同的。”,“如果是不在公司工作了,到别的公司去的话,那个公司会向我们要以前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所以,那位律师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现在还小,不想签订那么长时间的合同,如果是3年2年还可以,一下子签订十年的,感觉时间太长了。 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都愿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意的结果,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你不同意企业也没办法与你签订十年期的劳动合同。如果你不愿意失去这个机会签订了这个合同,到时你真的不想再履行这个合同了你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要以失去经济补偿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