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企业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能否免税?
根据财关税〔2009〕48号文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