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物权的关系?
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注:M.A.Hermitte:《非技术中的‘软’概念的意义:知识产权的典型》,A.p.d.1985,331et s.)但是,更多的人根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真正的所有权:(1)无形产权非以有体物为标的;(2)无形产权不能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3)所有权一般有永久性,而无形产权通常有时间性(诚然,某些无形产权的时间性形同虚设,如商标权因可无限“续展”其效力而事实上并无时间限制,商业名称也如此,但时间的经过对之仍可发生影响,其表现为这些权利会因停止使用而丧失其效力);(4)法律对于所有权主体之身分一般无特别要求,但无形产权通常须依赖于其持有人的职业与身分;(5)无形产权的存在和实施均须严格依从法律规定。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所包含的对物质资料的垄断利用权(排他性)事实上更带有一种“自然性”,而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垄断利用权,任何无形产权的产生通常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同时,无形产权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通常具有国际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