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权属问题家有一老宅,产权属于男方,结婚
家有一老宅,产权属于男方,结婚后该宅拆迁,但产权到今天未能办理完成,现在要离婚,女方可否取得相应权利?
当然应该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啊。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以下规定: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以及: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离婚后女方也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当然你的问题也不太详细,我也不好做太多的回答。 如果有时间可以查阅一下详细资料(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