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特别提款权和一般提款权?
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又称为”一般提款权”,它是组织对成员国的一种基本贷款。该贷款用于解决成员国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其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备用安排期为1年,成员国自得到贷款批准后可在1年内提款。《基金协定》规定,成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累计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其配额的125%;并且对于成员国提款额超过其配额的部分还将按累进利率加收利息,即第一年利率为4.375%,第二年利率为4.875%,第三年利率为 5.375%,第四年利率为5.875%,第五年利率为6.375%。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的有关决议,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普通贷款采取分档次管理政策,即把贷款额划分为几个部分,并对不同部分的贷款规定了宽严不同的贷款条件。整体而言,普通贷款由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构成。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ft Right)是基金组织为补充国际储备不足而于1969年8月创设并于1970年1月开始向参加国发行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它主要用作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不能直接用于国际贸易支付)和货币定值单位,并可在成员国和基金组织间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外汇。基金成员国可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从而成为基金特别提款权部的参加国(在基金特别提款权账户下享有特别提款权),也可以不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还可以参加后退出特别提款权部;此外,基金组织对于某些违反《基金协定》的成员国,可根据参加国有效通过的决议撤销其参加国资格或取消其特别提款权。目前,基金150多个成员国中,除个别国家外,其余均为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参加国。 以上信息出自以下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