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对十岁儿童的死负责2010年5月25日,对湖北省汉川市某镇
2010年5月25日,对湖北省汉川市某镇某村村民陈某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他年满十岁的儿子伦伦在村后的一条小河里被打捞上来,儿子淹死了。犹如晴天霹雳,重重的打击让陈某难以承受。他伤心欲绝,自己才三十出头,就遭受丧子之痛,这种打击太突然了,像一记重拳,几乎把他打倒在地。谁该为儿子的死负责? 是村后小河上那座该死的桥?还是有人把儿子推下了河?他一定要搞清楚儿子到底是怎么掉到河里去的。 5月23日是星期天,读小学四年级的儿子放假在家休息,跟平常一样,儿子喜欢骑着他那辆红色的折叠自行车在村前村后与同村和邻村的小伙
可以理解家长的伤痛和无奈,也可以理解家长因为事情无法解决而引起的激动、愤懑的心情。 但是,我们可以从角度来分析一下案情经过:下午三时许,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离开家长的监护,独自出去玩耍,后被其他村民见到与同村孩子一起。然后溺水。 1、根据刑警的判断,是从桥上坠落溺水。虽然家长无法理解刑警的判断,但是,作为刑警,可以根据技术及其他情况合理分析,毕竟刑警也不是神,无法真是复原当时情况,而只能根据现场进行合理推断。 2、同村孩子及其家长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撒谎,并不能作为有罪或者有责任的证据。也许是心存愧疚,也许是为了推脱责任,但,在没有确切证据之前,我们无法因为其撒谎而认定其有责任。 3、政府。现在的政府应经不是百年前的衙门,政府的只能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方面,这并不同于百年前那种为民做主的情况,因为百年前的衙门是行政与司法的统一体,所以那个时候才有为民做主的“青天大老爷”,其实那说的是当时衙门的司法能力。 4、桥的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责任。作为公益使用的桥,其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任,更多的是在维护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尽到了管理维护责任,那么作为桥梁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可以免责的。毕竟不是因为桥梁断裂或者护栏有问题而导致孩子落水。 5、说一下责任吧,虽然有些伤人,有些在伤口上撒盐,可是,这是事实:监护责任。 在这种案件面前,我们心中有痛,可是却不得不让人痛上加痛。对于无行为能力的孩子来说,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其实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绝大多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