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劳动法的进来指点:关于合同试用期一个月满后,用人单位要求签一年
试用期一个月满后,用人单位要求签一年合同。其中合同内容有以下。 1交1000元压金,不能按合同工作一年的,不退1000元压金。 2连续三个月业绩最低者,自动辞职,不退压金。 本人觉得做不了一年,如果中间想辞职。不退1000压金合理吗,怎么办呢。 希望懂的给一点建议 谢谢!
这份合同有两处明显违法的地方: 1、《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而用人单位却是在试用期满一个月后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将试用期抛在劳动合同之外。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而合同中却公然出现“交1000元押金”的字样,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向劳动者收取1000元押金的约定,虽然出现在劳动合同中,但由于其违反了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与附加的“连续三个月业绩最低者,自动辞职,不退压金”的约定,同属于无效条款。这种情况下,你在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内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你所说的辞职),单位无权扣押你的1000元押金。 但需要提醒你,虽然“单位收取你们的1000元押金,并准备在你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退给你们”的做法违法,但该作法的实质是一种违约惩罚措施,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表现在辞职上)属于违约行为,谨防单位要求你们支付违约金。 建议就单位收取押金的做法,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制止向你们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返还被扣押的1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