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疏浚工程检验评定标准》条文交通部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航道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疏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24—96) 1.0.5* 检验评定疏浚、吹填工程质量时,应首先对测图的原始资料和测绘仪器的核定资料进行检查和确认。 3.1.2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应以工程设计图和竣工水深图为依据。 对局部补挖后补绘的竣工水深图,其补绘部分不应超过图幅中测区总面积的25%,超过时应对该图幅中测区进行重测,并重新绘图。 3.2.2 当有设计备淤深度时,通航水域疏浚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必须达到设计通航深度。 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应达到设计深度。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上偏差点;设计通航水域内的边缘水域,上偏差值不得超过0.3m,上偏差点不得在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 3.2.3* 当无设计备淤深度时,通航水域疏浚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无论属何种底质,均严禁出现浅点。 设计通航水域内的边缘水域,对硬底质,严禁出现浅点;对中等底质、软底质,竣工后遗留浅点的浅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浅点不得在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容许浅值表 表3.2.3 3.2.5* 泊位水域内的超深值应严格按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的容许超深值加以控制,严禁盲目施工,以确保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稳定。 3.3.1 疏浚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检验规定,并能满足下列规定之一者,应评为合格工程。 有设计备淤深度的设计通航水域,上偏差点数不超过该水域总测点数的4%。 无设计备淤深度的设计通航水域,对中等底质,容许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2%;对软底质,容许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