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俩篇论文:1: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的相关?
急求俩篇论文: 1:结合《服务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的相关规定,试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2:结合当前国际贸易形势,试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如何加强对国际贸易的法律管制以避免国际贸易摩擦。 论文要求:(1)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论证有逻辑性并能理论联系实际。 (2)每篇论文的字数不低于700字。 (3)论文如需引用他人文献资料,请注明参考文献的准确来源。请参考附件中提供的参考论文的格式。 希望哪位专业人士能尽快给我回答。截至日期是12月2号中午。急用,谢谢大家。
第6节 对跨国银行的管制 知识点03: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1.跨国银行准入方面的法律管制 一般,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准入的管制比较宽松,发展中国家限制较严。 ⑴对跨国银行进入形式的限制:发达国家一般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形式不作直接限制,而发展中国家则多实行不同程度的限制,比如少数国家只允许设立代表处;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允许在本国设立分行;不少发展中国家还禁止跨国银行控制本国银行,而另外一些国家则对跨国银行在本国银行的参股比例设置最高限等。 ⑵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限定:各国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进入本国必须符合一定法定条件,包括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 ⑶对跨国银行进入实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本国准许外国银行进入,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有的国家甚至要求两国在对方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形式也须对等。 ⑷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各国都要求跨国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保留是一个“弹性”概念,各国可以根据本国需要作出灵活解释,将外国银行拒之门外,因而成为各国阻挡跨国银行进入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 2.跨国银行经营方面的法律管制 ⑴对跨国银行经营的待遇标准: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之后,东道国对其经营活动管制的宽严程度取决于对跨国银行实行的待遇标准,此类标准大致有三种:①保护主义原则: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的经营实行限制性监管,但随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的实施,放宽对外资银行的管制,采取灵活的“有限保护主义”原则是今后的趋势。②国民待遇原则:一些发达国家由于本国金融业实力雄厚,有条件对外资银行与本国银行实行同等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内外资银行法律地位的绝对一致,东道国对外资银行仍有一定的限制,而且,许多国家要求互惠基础上的国民待遇的给予。③对等原则:以往欧共体国家曾对共同体之外的外资银行实行实质性的对等原则,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本国银行在该外国所能经营的业务。 ⑵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一类是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比如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不允许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另一类是限制跨国银行的市场份额,如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限制跨国银行的营业区域。 ⑶对跨国银行经营的风险管理:对跨国银行经营的风险管理可分为事先预防性监管和事后救助性保护两种制度。前者是指对外资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比如制定一套符合实际的风险监管指标、规定较严格的清偿率、资产负责率、资本充足率指相关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关键。 等。后者则主要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指由各国中央银行或其他机构对已经或将要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而发生倒闭,该制度主要用于解决银行出现的暂时流动性困难。 和存款保险制度指当投保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倒闭时,由专门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在最高保额限度内代为向客户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 ,一般东道国只对具有本国法人资格的跨国银行分支机构以以此两种方式施以援手;而当分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东道国一般要求该分行的总行和母国当局提供救助。 -------------------------------------------------------------------------------- 【相关链接】:我国银行监管立法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