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探讨:“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现象~~~~~~~~~~~~~~~?
感兴趣的来探讨一下:在不考虑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如果是你,你会选择“撞伤人”还是“撞伤人不如撞死人”?(注意,是在不考虑伦理道德的前提下!) 说白了就是,就中国的条文,不仅仅考虑赔偿金的多少,权衡所有因素,是“撞伤人”还是“撞死人”所负的法律责任总和多?
撞伤与撞死虽只有一字之别,但内涵有着金钱的因素。 按现行的保险条款,司机撞伤人后仍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如果受伤者久治不愈而医药费用会更多的要司机赔付,同时现在医改未成功又加高医药费用。 司机如果是撞死人,按现行的规定,只要一次性赔偿(10万至20万左右)。当然是故意撞死,查实后要追究刑事处分。 所以现在要反思,现行的保险条款是否应修改而加大司机的保险金额,提高保险公司的承负金额比例;同时划定救助治疗医院范围来减少医药费开支;对被撞死者家属提高赔偿金。等等。总之在法律师层面来阻止再发生故意撞死人的现象。 相互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