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的增加减少问题?3个朋友一起开办一家公司,经营2年了,第
3个一起开办一家公司,经营2年了,第一年经营的分红其中有2人由于需要用钱就直接把分红提现取走,另外一人觉得手中宽裕,就直接把分红的钱计入了自己的股本金中,这个过程没有召开股东会议讨论决定。在第二年年末分红的时候,就产生了股份比例变化的问题,分红的金额也就产生了变化,提走分红的2人对此产生了疑问。请问专家,分红的资金能否不经股东会议讨论直接注入成为股本金?出现目前这种状况如何解决矛盾?请指教!
公司法修改草案第178条规定了股份公司可以在三种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前两款与原公司法第149条基本一致,即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同时增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是,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修改稿第121条规定公司依法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同原公司法一样,都没有谈到有限公司能否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问题。那么,根据修改稿的立法精神,结合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怎样看待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问题呢?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很多公司提出由公司收购股份对职工进行奖励的问题,这次公司法修改仍然没有提到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问题。 有一个案例:甲乙两公司分别持有对方2000万股份(每股1元),均为双方股份的20%。后乙公司经营不善,其股份价值下跌严重,并且,欠甲公司近2000万元,甲公司为收回债权诉致法院,双方协商互换所持对方股份,用以抵偿乙公司所欠债务,现在,就面临这样的难题:1、原公司法关于公司不的得持有自己的股份,除非减少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但没有提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否同样适用此条?2、公司法修改稿也同样没有提到有限公司,如果该案放在新法实施以后,是否还会面临同样的尴尬?当时法院准许当时之间的调解协议。即同意甲乙公司以互换双方股份的方式抵偿乙公司的债务,但实际上主要是从法理上论证可以这样做。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严格讲来依据并不充分。 我认为,根据修改稿,我国目前实际上仍然采用的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限定模式。日本商法典、台湾公司法也是采用的这一原则。例外情况下,准许公司回购、持有本公司股份具有重要意义。就本次修改稿专门增加的内容:的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就是运用股份回购,执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制度。要使职员和管理者的努力与公司财富增大建立相关性,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制度就是比较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之一。[3]由于新股发行手续繁琐,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因此解决职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制度的股票来源的较好途径就是股份回购,公司选择适当的时机从股东手里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库藏股,依程序交给职工持股会管理或直接作为股票期权奖励给公司管理人员,对于提高职工和管理层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了股份公司以外,有限公司也面临通过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奖励给职工和管理者,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有公司在这样运作,但缺乏法律依据。 库藏股是指公司股份回购后并不立即注销,而是留于特定账户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并公告”。因此,原公司法不承认库藏股的存在,但是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的条件之一就是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持有一定量的股份,本次修改稿增加的回购内容意义重大。 但股份回购立法中应补充、完善库藏股的相关规定,当然为避免公司与股东的角色混同,对库藏股的权利加以必要限制,修改稿第121条规定:公司依法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就是对库藏股的必要限制,但它是否具有收益分配权、优先认股权、资产清偿权以及相关义务没有作出规定,对股份回购的程序、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有限公司是否同样可以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作出规定,还应当继续完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