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原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新发票办法取消了原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的处罚, 那么对取得 发票的单位,取得了假发票(指善意取得)如何进行处理呢?
这个自由裁量权在税务局。还真不好说,以前倒是有文件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做进项转出,而不处罚。 其实新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处罚,:...(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我们理解是替代原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因为政策解读,“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是“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的明晰化,在违法事实上更好确认。说白了就是以前者代替后者了,税务局完全可以处罚,其他凭证包括白条子、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发票,这个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现在的法律人性化,明晰化更强了,而且采取列举法的越来越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