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问题如果员工2002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企业没有为其
如果员工2002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企业没有为其缴纳也没有签定合同,员工也知情,那么现在员工被辞退没有补偿金,请问员工此时去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仲裁时效一般是知情日60日内) 仲裁部门会令企业将保险全部补交及支付从2002年起至2008年6年6个月的补偿金吗?谢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现在现在的仲裁时效已经不是60日内了,而是一年。如果是你在辞职前因拖欠劳动报酬提出申请仲裁的效期间的限制,即可以主张从你参加工作时起的;但你若是已经辞职了,则只能请求一年内的。 从你已经辞职并且是关于问题,仲裁只能支持你一年的了。 但由于经济补偿是在你被辞退才发生的,所以,你可以仲裁能支持你从2002年起至2008年6年6个月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