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经济法的案例,我有几个问题请教。这是案例:光明商场委托顺
这是案例: 光明商场委托顺发实业公司代购电冰箱和电风扇各100台。顺发实业公司接受光明商场的委托后,便以光明商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另一家公司即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冰箱的合同;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某一分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风扇的合同,而后又以光明商场的名义与某机厂签订了购买黑白电视机50台的合同。电视机厂和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发货,光明商场在收到电冰箱后,经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遂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光明商场在收到黑白电视机后,经检验合格后付款。后因市场和季节发生变
1、光明商场采购电冰箱的合同是与顺发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是光明商场和顺发实业公司,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签订合同,而电冰箱的故障属于合同纠纷,所以光明商场只能找到合同的另一方顺发实业公司,而不能直接找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至于怎么处理纠纷,可以自行和解,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必须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2、道理是一样的,光明商场采购电冰箱的合同是与顺发实业公司签订的,所以出现纠纷只能和顺发公司进行协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即使是直接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也必须以总公司作为诉讼主体。 最后一个问题,顺发实业公司与其它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光明商场认定过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