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管辖中法院受理才告诉和公安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
受理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 请问:受理“告诉才处理”是什么意思? “三类案件”是哪三类?
“告诉才处理”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某些犯罪告诉乃论,不告不理的制度。“告诉”是指法定的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报告案情,并要求对侵害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告诉人为被害人。“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是因为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与侵害行为人往往有亲属关系或者在一起共同或者有其他密切关系,而且犯罪的性质也并不严重,一般涉及的只限于个人名誉、婚姻自由和家庭关系以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并未规定为明确规定为三类案件,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刑诉解释》第1条第3项)。这类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原本应当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既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