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房屋赠与手续以及费用我与母亲是同一个户口的,因为离
我与是同一个户口的,因为离婚原因,法院把一间村屋分给了我母亲。 现在母亲想把这间农村房屋赠送给我。请问手续如何。费用如何? (房屋有房产证,用地属于农村集体用地,我与母亲同属于一条村,而且户口是在一起的。)
第一、自建房,可以办理房屋赠与。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到房屋所属镇街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证,然后到房屋所属镇街相关税务部门办理完(免)税,最后到房屋所属镇街房管所办理房屋转让。 (因农村自建房属集体土地为多,建议先咨询当地国土部门及房屋所在乡或村,再办公证) 相关资料: (一)房产证; (二)赠与公证书(公证处办理); (三)《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窗口申领)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土地证复印件; (六)房屋平面图(测绘部门出具); (七)若原房屋所在地址名称发生变更,须到居委会出具新旧地址证明; (八)完(免)税证明(到房屋所属镇街地税征收窗口办理); (九)契税完税证明(到房屋所属镇街财所契税征收窗口办理)。 第二、免税依据 一、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点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属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二、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有关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