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税务师:销售送赠品如何做分录?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实际价值3810),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