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补交社保金?我是1993年12月因经济问题判缓刑,后一直未
我是1993年12月因经济问题判缓刑,后一直未回单位(邮电局)上班,于1994年5月被单位以触犯刑律而除名。至今一直未交社保(原因是不知道个人可办社保)。经人指导,我想补交社保金。这次我去原单位(邮局)找回自已的劳动人事档案,去县社保局补交社保金,而社保局告知我,作为社会人买社保我已超年(59岁),如除名前,单位已为你交过社保金,作为邮局原职工补交社保金应到省社保局办理.我告知社保局,我1969年1月参加邮局工作至1994年5月,单位应在我除名以前为我买过(我回原单位询问:答复是原单位没给我买过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重新参加工作后至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体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