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怎样解决诸侯称霸
汉武帝怎样解决诸侯称霸
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 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子弟分割王国部分土地为列侯,列侯归郡统管。结果,王国越分越小,中央集权加强。‘附益之法’ :不允许诸侯王召结宾客,限制诸侯王的活动,诸侯王只能衣食租税,不得参与政事。诸侯王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央集权大大加强。推恩令,汉武帝为了巩固中央集权,下令允许诸侯王将自己的封地分给子弟,诸侯国越分越小,汉武帝再趁机削弱其势力。西汉自文、景两代起,如何限制和削弱日益膨胀的诸侯王势力,一直是封建皇帝面临的严重问题。文帝时,贾谊鉴于淮南王、济北王的谋逆,曾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文帝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这一建议,但没有完全解决问题。汉景帝即位后,采纳晁错的建议削藩,结果吴楚七国以武装叛乱相对抗(见西汉七国之乱)。  景帝迅速平定了叛乱,并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使诸侯王的势力受到很大的削弱。但至武帝初年,一些大国仍然连城数十,地方千里,骄奢淫逸 ,阻众抗命 ,威胁着中央集权的巩固 。因此 ,元朔二年( 前127),主父偃上书武帝,建议令诸侯推私恩分封子弟为列侯。这样,名义是上施德惠,实际上是剖分其国以削弱诸侯王的势力。这一建议既迎合了武帝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又避免激起诸侯王武装反抗的可能,因此立即为武帝所采纳。同年春正月,武帝颁布推恩令。  推恩令下达后,诸侯王的支庶多得以受封为列侯,不少王国也先后分为若干侯国。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析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这样,汉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其后,王国辖地仅有数县,彻底解决王国问题。  推恩令是汉朝汉武帝时期推行的一个旨在减少诸侯的封地,削弱诸侯王势力范围的一项重要法令。主要内容是将过去由诸侯王只能把封地和爵位传给嫡长子的情况,允许诸侯王把封地分为几部分传给几个儿子,形成直属于中央政权的侯国。  汉初,诸侯王的爵位,封地都是由嫡长子单独继承的,其他庶出的子孙得不到尺寸之地。虽然文景两代采取了一定的削藩措施,但是到汉武帝初年,“诸侯或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从,谋以逆京师”,严重威胁着汉朝的中央集权。因此公元前127年正月,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颁行“推恩令”。推恩令吸取了晁错削藩令引起七国之乱的教训,规定诸侯王除以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余诸子在原封国内封侯,新封侯国不再受王国管辖,直接由各郡来管理,地位相当于县。这使得诸侯王国名义上没有进行任何的削蕃,避免激起诸侯王武装反抗的可能。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导致封国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十余里”。  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子弟分割王国部分土地为列侯,列侯归郡统辖。 允许诸侯王推“私恩”把王国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析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推恩令下后,王国纷请分邑子弟,“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武帝以后,王国辖地不过数县,其地位相当于郡。这样,诸侯王强大难制的问题,就进一步解决了。附益之法:西汉初期,政治破败,经济萧条,汉高祖刘邦一方面为解决汉初政治、经济的困窘局面,为稳定边疆局势,大力铲除了异姓诸侯王,另一方面错误地认为秦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实行分封制,因而有分封了大量同姓诸侯王,这就加剧了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膨胀了诸侯势力,形成了西汉的王国问题,威胁了汉朝的中央集权。帝时期,封建制的最大毛病也就是上层权力不稳定,诸侯王老是想当皇帝的问题已经引发了一场战争,虽然是中央一方胜利,但是从吴王"我已为东帝,尚何谁拜?"的言论来看,假如他胜利,也会登上帝位而不会让封建割据长期化。战争打击了诸侯国的势力,更证明了封建制必然向统一的帝制过渡的历史趋势。到了汉武帝,随着"大一统"思想的提出,分散的封建王国权力回归中央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汉武帝制定了许多相应的,完成了这一进程。  推恩令。推恩令是主父偃(人名)向汉武帝提的建议,规定诸侯的子弟除了嫡长子继承爵位之外,其他的儿子可以由中央出名义,割诸侯的地盘封侯。中央出些名义毫发无损,诸侯可被切的七零八落。力分则弱,从此丧失向中央挑战的实力。  左官律。所谓"左官",是在诸侯手下当官。在诸侯手下当官要受诸多限制,比如不能住在首都,不能提升,诸侯犯罪跟着连坐等等,把诸侯的手下往受气包方向培养。武帝在淮南王谋反之后作出此规定,意在限制臣民擅自出仕诸侯,进而削弱诸侯的私人班子,剪除其羽翼。  阿党法。诸侯不能自行聘任官员,倒也不能让他们当光杆司令,中央要给他们派傅、相等官,名为辅助,实为监视。但是皇帝又怕傅相大臣与诸侯串通一气,共同糊弄皇帝,所以制定阿党法来管理这帮人。所谓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报,则傅相有罪,重至弃市。  附益法。诸侯也知道"朝里无人莫做官"的道理,往往贿赂中央大臣,让他们在皇帝面前说几句好话,附益法就是针对这个情况制定的。朝廷大臣交结诸侯,帮助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自己受贿,为附益,重者也至于弃市。  私出界罪。为了防止诸侯王互相沟通,重现吴楚七国联盟之类的组织,干脆规定诸侯国王不经中央同一不得擅自离开封地,违者降为侯爵。  酎金律。所谓酎金,是每年春节祭祖的时候,诸侯要献上贡金,助天子祭。此法本来是汉文帝所订,没有特别的含义。武帝时候,为了收回权力,本着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精神,于元鼎五年(前112年)忽然宣布检查贡金的成色,"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结果一连免了一百多个倒霉的侯爵,此法遂成定制。不过估计这种鸡蛋里挑骨头的法律,最多只能施行一次。  非正与乱妻妾位之律。汉代诸侯王仍然施行的嫡长子继承,但却严格到了苛刻的地步。本来嫡长子继承制讲究"有嫡立嫡,无嫡立长",但是汉律却只允许嫡子也就是正妻之子为嗣。如果正妻无子,则除国为郡,庶子再多也不能继承。如果试图让庶子继承,就叫"非正",依律免为庶人;如果试图从母亲那里变更庶子的地位,则为"乱妻妾位",不仅免为庶人,有时候还要处以迁刑。按说此项规定与推恩令是有逻辑矛盾的,有嫡的诸侯庶子需要推恩,无嫡的却一律为庶人,事太不均。但是中央政府巴不得诸侯王都断子绝孙,好名正言顺的把地盘收回自己控制,又哪里管得了这么多。  经过这一番折腾,诸侯国纷纷散架,《史记·高五王传》记载,"自吴楚反后,诸侯独得食租税,夺之权。其后诸侯贫者或乘牛车也",诸侯国的地位也从独立王国降为大致与郡相等,秦代的郡县制终于重来,只是改名叫做郡国而已。  到汉武帝时,国家实力相当雄厚,同时面对前朝问题,汉武帝决定加强中央集权,实行大一统,而附益法就是他为解决王国问题和推恩令一起推行的措施之一。附益法颁布后,诸侯王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央集权大大加强,为汉武帝大一统局面的开创创造了重要条件。  实质意义 防止诸侯收揽宾客以增强自己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