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利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不服专利行政机关作出的调处决定,而提
不服专利行政机关作出的调处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该是一般行政诉讼管辖吗?如:某县专利局作出的调处决定书,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该在该县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吧!那么,专利侵权案件的民事案件则需到省级(或较大市)的中级法院提起一审民事诉讼?请教,这样理解对吗?敬请帮提供相关的依据,谢谢!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以上规定,当地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的是专利侵权行为,对决定不服的是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调处的是侵权的赔偿数额,在调解不成的话,提起的是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