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个人辞职,能得到公司的补偿金吗?个人已在这家
个人已在这家做了十多年,与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个人想辞职,请问,这种情况个人能得到公司的补偿金吗?
任何形式下的因个人原因提出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会得到经济补偿,你的情况也不例外,虽然你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如果你以公司未按实际工资足额购买保险,且在公司工作13年,却只缴纳了6年社会保险(连最低标准都没达到),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08年前部分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08年后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由于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解决。但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相信会得到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