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问题何时解决?离婚后2岁的女儿判给了男方,判决女方每月探视女
后2岁的女儿判给了男方,判决女方每月探视女儿一次接送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5:00,由女方负责接送,男方坚持不执行只是让女方看女儿,还每次要骂人,女方不得以要求法院执行,现在女儿3周岁法官说小孩小要女方暂时在居委会探视女儿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5:00,女方同意调解但坚持以后还是要带女儿出来探视,法官说先试一次,可是男方还是每次都是将孩子抱在手上让女方看,不让母女接触,而且在居委会没有人帮女方说话,男的更加嚣张,女方越想越后悔不该同意在居委会在男方的监视下探视女儿,应该单独和女儿在一起,所以再
针对以上情况,女方可以另行起诉。在诉讼讲求项中,不要简单地只写请求探望,要把自己的请求具体地准确地写出来。在事实和理由项中要把上面陈述的情节写清楚。法院会支持的。 但我建议,不要把这事看得太重。有句粗话叫做“狼肉贴不到狗肉上”,是你自己的孩子,永远是你的,不论现在跟谁,将来长大了,懂事了,总会自己来找你的,血永远浓于水啊。 现在,最重要的是他对孩子好就行。如果发现有对孩子不利的情况,则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和抚养费承担责任。 从你说的情况,女方的年龄并不大,如果带个孩子,对自己今后的生活幸福是不利的,现在有人自愿为你抚养,何乐而不为呢? 以上说的诉讼是必要的,但诉讼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保留下一份证据,留给孩子将来看,让他知道,不是他的母亲不想他,不看他,不要他,而是另有原因,足以化解由于谎言造成的误解,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