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拆迁房款的分配问题!夏老爷子,男,90岁。四子女,两男两女。
夏老爷子,男,90岁。四,两男两女。 老大,男,丧偶,儿子26岁,已婚。 老二,女,已婚,儿子23岁,未婚。 老三,男,已婚,女儿27岁,已婚。 老四,女,已婚,女儿18岁,未婚。 夏老爷子的房子两间平房,北屋、西屋,被一个房产公司占地拆迁,几个儿女在一年前有口头协议,北屋17平米,房主老爷子本人,在拆迁后房款归老四,以后自己的养老、医疗等费用均归老四承担。西屋由于老二结婚的时候没有房住,故在其结婚时将房主该为老二名字,婚后一年老二家分得单位住房搬走但户口一直没有从此处迁走,几个儿女当时口头协议西方拆迁款
现在看,有争议的是原属于夏老爷子所有,但在老二结婚时已将房主该为老二名字的这处房子的拆迁收益应归谁所有问题。这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若夏老爷子的这两处平房属于私房(即具有产权证),则应该视为夏老爷子的共同财产,在夏老太太去世后,两间平房需要析产后进行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夏老爷子与四个儿女将每人各得夏老太太遗产的1/5,总房产的1/10。经过继承后的产权比例为,夏老爷子拥有两间平房的3/5所有权,四个儿女各拥有1/10所有权; 2、若夏老爷子的这两处平房属于承租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则拆迁安置款是对居住在此人员的经济补偿,与子女们无关; 3、由于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采取登记确权政策,即谁登记谁拥有,那么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的变更,早在老二结婚时的24年前,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上限(承租权责另当别论),西屋属于老二所有已是不争事实; 4、由于夏老爷子还健在,子女们可以约定老爷子的养老送终问题,但无权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且口头协议因无法举证,很难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房屋拆迁安置中,老四拿走夏老爷子的房款96万元,是按照四兄妹之间的口头约定,如果夏老爷子同意,则并无过失。而老二在拿到西屋的拆迁补偿款后,背弃了四兄妹间关于“拆迁款由老大、老二、老三均分”的口头约定,音信全无,只能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而无法追究她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老大、老三要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拿出该拆迁补偿款应由老大、老二、老三共同分配的证据,否则这个主张很难被支持,因为,法律只认证据。尽管,人们会同情的认为老大、老三说的是真实的,可信的。 至于“作为长子的老大,有个儿子,可以说是夏家的独孙”,不能作为争得更多权益的理由,因为《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