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可以申请补偿交通费用和误工费吗?因原告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
因原告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2月23日做出的京丰劳仲字(2006)第300号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但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请贵院予以驳回!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5年2月25日就职于×××公司担任×××一职,试用期基本工资为1000元。4月25日转正,基本工资为1200元。后因工作表现突出,深受领导好评,于2005年5月底升职为×××,基本工资调至1500元,此项证据在单位,我无力提供,请贵院予以支持!于2006年6月初,因我的责任心强和不菲的工作业绩,得以领导一致好评
你可以申请你的权力。 但我认为这份应诉书在事实和理由上要调整一下,这样显得你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建议你去找一下专业人士,我只能在此提一些个人想法。 1、应诉书应涉及劳动仲裁结果的主要内容,按照你说的,仲裁结果应该是有利于你,否则用人单位不会提起诉讼;如果这样,仲裁结果肯定有其依据,你可以利用这一对你有用的依据,法院一般对此经过庭审质证后会采纳的。 2、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我估计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决定的。关于这一点,我认人你的应诉书表述不够清楚,但从你的文字里可以看出,他们解除合同的理由基于二点:一是你涂改库存账;二是你私自存放出入工作服。 关于第一点,你的应诉书中重点不应是强调库存或财务人员都有涂改的情况。按照《会计法》规定,账薄是不允许涂改的,如果发生错误要纠正,有正确的更正方法,库存账是财务账的一种,同样也要遵守这一规定。所以你应回避这方面的问题,你的应诉理由是: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的涂改是你存在舞弊的实事,并因此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损失)。如果他们不能证明你舞弊,那么这一点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只能说你业务还不熟悉,对于错误的更正处理不规范; 关于第二点,如果你所说的是事实,同样也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就是原告相关人员不同意出庭为你作证,证明你当时请示了他们,并得到默认许可,你还有另一点理由可以支持你的证据:如果不是临时存放的工作服,公司必然会有相关(包括总仓、分仓出入库,和财务账上货款支付凭证或债务发生的往来账凭证)记录,如果提供不了这些记录,就可认定这是临时存放的货物。如果无人帮你作证,公司也不能提供货物出入的记录,你也可以拒绝承认有私自存放的事,这样可以引诱他们不得不作证你当时请示汇报过相关人员,否则原告的这一证据不成立。 3、如果上述二点,经庭审质证后采纳,那么用人单位就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最多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解除,这样你就可以申请法院判处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4、你说的关于加班工资补偿的事,我们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公司公司在给予加班补偿上执行的标准不一样,有的公司还分文不补,作为义务劳动,但一旦诉之,就必须按法律规定计算,法定假是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休息日是百分之二百,庭审时你要坚持这一计算方法,不要改变。 5、原告诉讼中提出的仲裁和诉讼费用全部由你负担,你不须在应诉书中作为一点单独去说,因为这二项费用只有在确定谁胜诉谁败诉后才作出的,如果原告败诉,你无须提起也是他支付,如果是你败诉,法院也可以考虑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判他支付。 6、你前面说的工作业绩,和由此升职加薪的事,只须作为附加证据,不作为主要证据,如果能找到就更好,即使找不到也无关紧要。 归纳:应诉书重点突出我上面第2点说的二个主要证据,你要搜集这方面的资料,并做到心中有数。 有良知的法官会将证据利益归于弱视群体——劳动者个人。祝你应诉成功,并得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