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修正案(三)第四条中的两种情形,即使不要求将解除婚姻关?
1、 婚姻法修正案(三)第四条中的两种情形,即使不要求将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也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另一方如何知晓并取证、举证?“重大疾病”及“相关医疗费用”又如何界定、谁负举证责任?
1、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一方肯定是发现了一些迹象,有了疑问,这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若不能取得证据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以便完成举证。 2、“重大疾病”及“相关医疗费用”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现在并没有操作的细则,相关医疗费用应包括治疗费、护理费、医药费等,应当以当事人不能承受医疗费,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