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公司的员工入职管理办法请问是否合法?员工入职管理办法第一章
员工入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入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入职及培训 第三条 应聘者经初试、面试符合聘雇条件的,凭录用通知书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条 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入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者转入试用期,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五条 试用及实习期间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在职培训。 第三章试用、实习、转正期限 第六条 试用期:新入职员工自入职之日起,为期三个月,期满后应届 员工入职
1、实习期在劳动法中没有规定,不是法定的用工程序。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毕业生是以学生身份进入单位,即属于“劳动者”,没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是以劳动者身份签订了劳动合同,他则不再是学生身份了,单位不可以再安排只适用范围学生的实习。 3、该《办法》中的实习期实际上是变相的试用期,那么一是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半年并且必须是以订立三年合同为前提。 4、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5、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办法》中实际上是重复设置试用期。 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