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资到底以哪个标准计算呢公司招劳动者时说:每月工资250
公司招劳动者时说:每月工资2500,上26天班,没签合同,但在档案上写:实用期一个月工资2500正,(没注明多少天班.)正式录用再改. 以劳动者7月为例:上了29天,劳动者的工资应是下列哪个算法呢? 第一个方案: 1.2500/26天(口头约定的上班天数)*22= 2.周六日上班的共7天,2500/26(口头约定的上班天数)**7*200% 第二个方案: 1.2500/20.92(正常上班) 多上的1.08天以2500/20.92*1.08天*150%算加班费 2.周六日上班的共7天,2500/20.92
仲裁委将支持第二种计算方法,理由非常简单: 1、20.92工作日/月工作制,系国家法定的,任何企业都必须参照执行,有悖于该规定的约定都是违法的。 2、因生产需要,每月上26天班,并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超出20.92工作日的时间,应视为加班,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只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理由不妥,并非是“公司没在当月安排我调休,即没让我每周甚少休息一天”,而是公司应支付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