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与社会保险怎么用档案来核定工龄?工龄是什么意思?我从去年7月
怎么用档案来核定工龄?工龄是什么意思? 我从去年7月毕业,档案一直在我手里,现在缴纳社会,我应该把档案存到劳动局吗? 我现在存中间中断的部分07.7--08.6对社会保险以后的养老金发放有影响吗? 我毕业后,单位不接受户口,我的户口还在学校,以后会被打回原籍的,我上大学前是农村户口,这样一打回原籍是不是就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农村户口退休还是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吧? 如果现在打回原籍,我以后(三年以后)转成城镇户口,退休时我是不是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了? 请大家帮忙了
1、对你来说,工龄意义不大,应按缴费年限来计算。 2、档案已成为死档,没地方接受的。毕业后应在人才办理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 3、少一年,养老金少点。其它涉及缴费年限的待遇都有影响。 4、学校可以存放两年,如果户籍迁移回原籍,在青岛工作交费满15年,可以同样享受养老待遇。 5、可能会涉及转移的问题,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工龄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第四十条 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青政发〔2007〕13号(部分) 一、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专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工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和具有特殊才能人员,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高级技工引进工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5)年龄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2.在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3.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城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8年以上并已同时缴满养老保险费年限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在五市和三区城区以外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在小城镇内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被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二)投靠人员落户条件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其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无法随身抚养,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办理落户。 5.符合收养法规定,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可办理落户。 6.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区落户。 7.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三)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内四区和三区城区内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以上。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在市内四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三区城区落户条件同比减半。 (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4—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 3.在五市的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按照国家小城镇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购房人员落户条件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七)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八)实行居住证制度凡属本市行政区内引进人才,而不办理落户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或在青工作已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或符合《青岛市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可以办理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