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你好,关于遗产分配问题,急事相求我家有一祖宅,现面临拆
我家有一祖宅,现面临拆迁,涉及到补偿问题. 我外公早已过逝,奶奶曾经与我父母同住,后来由于房子太小,我二伯主动与我父亲商量并签定一份协议大致内容如下:兹因母亲(***)向房管局租用房屋(***地址)因母亲与平弟(我父亲)住房拥挤等问题,提示要在祖业(***地址)现**(我二伯)住房上加层给母亲住,将母亲住房(***地址,房管局租的房子)改为平(我父亲)名下.因考虑到**(二伯)79年修房时属简易维修.基础问题没考虑加一层.又总面积**平方米,今后,兄弟姐妹要分划,不好分划,所以现经充分协商母亲住房由
继承问题本来就很复杂,你的叙述又不甚清楚,只能揣摩个大概进行回答: 首先应该纠正一处错误,即你爷爷而非外公(姥爷)早已去世,祖宅属于你爷爷奶奶共有。 既然属于爷爷奶奶共有的祖宅,那么在爷爷去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祖宅的1/2属于你奶奶,余下的1/2是你爷爷的遗产,由你奶奶、二伯、你父亲等共同继承(有几个子女算几个)。 因此,在你父亲和二伯并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你奶奶只能处分属于她自己的那部分祖宅产权,而无权处分属于爷爷并应该由你父亲和二伯继承的那部分祖宅产权,这是其一; 其二:你二伯、父亲与奶奶签订的所谓协议,实际是你二伯为了得到祖宅订立的,虽然有你奶奶的名字及指印,这种形式,既不属于遗嘱,又未经过公证,且未必是你奶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属于无效协议,当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三:你二伯拿着做交换砝码的房管局租用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以改变承租人要求你父亲放弃继承祖宅,且承租权的变更并不取决于你二伯与父亲的私下决定。 因此,你父亲有权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祖宅。属于《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祖宅,不局限于你父亲及二伯两人。 当然你二伯在原祖宅上加盖二层的支出部分和由此产生的拆迁费用属于你二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