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
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请问:先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是接着却是“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那么裁定呢,有逻辑矛盾吗?
这一规定的的前提就是“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并不含有裁定。裁定只是受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的客体,而不是本规定的中所包含的处理对象。所以,在具体处理时自然还是单就“判决”,而不包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