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承提示付款期与承兑行付款没有关系吗?只是见票即付吗?6月15日
6月15日,承兑行收到持票人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和银承,发现银承的到期日是6月1日。承兑行是否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见票即付?是否要求持票人提供一份延期证明?
朋友你好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摘自: 仅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