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在离婚案的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在离婚案的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方的财产证据,而被告方当庭默认证据,而法院“倒查”、审结的却是被告方提供的另一账户,当时原、被告双方均未发现。现问: 1.是否可就此证据提起新的诉讼? 2.有关的规范,条款? 3.应该注意些什么,才有利于保护原告方的利益? 急急急! 谢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没太明白你的“倒查”,被告提供的,原被告均未发现等语言。 如果说法院查到了其它财产并一并判决的,原告无异议就结案了。 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