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合同我一个朋友是医院的护士,是一个临时合同工,之前和单位
我一个朋友是的护士,是一个临时合同工,之前和单位签的合同是到2008年6月30日,但是现在医院让她们另外和一个人力公司签一个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对关于工资的支付,加班费用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一句话代过 请问一下,签了劳务派遣合同,以前的合同还有没有效? 这样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可以不签?如何保障其权益? 如果辞职,那么是否按原来的合同赔偿违约金??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中,护士工作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只有护理工、清洁工等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所以,医院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现在,你妹妹与医院的合同没有到期,医院让她们另外和一个人力公司签一个劳务派遣合同,的实质是解除了原有的合同,医院的这一行为也是违法的。 3、对于医院违法行为你妹妹有两个选择。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即可以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原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医院赔偿。赔偿的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如果单位拒绝你妹妹的要求,你妹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在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