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04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
104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有关部门指谁? 比如:金钱、不易保存的货物、可以长期保存的货物分别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存,程序和手续是什么? 请指教!
1、有关部门是宽泛的概念。 2、之所以这样的立法,是因为不同的标的物所管理的部门并不相同,比如说动产和不动产,特殊的动产和普通动产。规定的过死,会造成债务人提存的不便,增加成本。 3、现在的《公正法》中,公证处可以作为提存机关,你所述的财产都可以在公证处提存。 4、程序依据各个不同机关,会有所不同,具体要前去询问就可知晓。